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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檢字第 233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案件偵查中應不公開,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人員應切實遵守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主    旨:案件偵查中應不公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邇
          來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有於偵辦案件中,允許媒體
          記者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逕行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極為不當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應切實遵守「檢察、警察暨
          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如有違反該要點擅自發
          布新聞,妨礙偵查工作之進行時,應予行政處分,如涉及洩密刑責,則依
          法追究。請照辦並轉行。
說    明:一  依監察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84) 院台司字第五三九七號函辦理
              。
          二  監察院調查「檢察官、調查局人員於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
              者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有無違反
              偵查不公開原則」乙案,認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
              員有於偵查案件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者隨同拍攝、錄影,
              並公開向媒體發表偵查所得心證,極為不當。
          三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並兼顧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及便利新聞記者之
              採訪,最高法院檢察署訂有「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
              聞處理注意要點」,嗣經本部核定修正,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四
              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四台文字第二五六九號函分行實施,本部所屬檢
              察機關之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應嚴格遵守,以避免違反偵查不公
              開之原則,而受行政處分或受刑事責任之訴追。
          四  檢附監察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84) 院台司字第五三九七號函及
              所附調查「檢察官、調查局人員於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者
              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有無違反偵
              查不公開原則」乙案調查意見影本各一件。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22-1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