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給付應確實依規定於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主 旨:有關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給付應確實依規定於作業基金項下支付,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審計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審部參字第八四三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審計部抽查本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期中作業收支情形後,函以「各監
所對視同作業之受刑人、被告勞作金給付方式,有由經費類支付者,
如桃園監獄炊場部分;有由合作社給付者,如基隆看守所合作社部分
;有由基金支付者,如新竹看守所雜役部分,處理方式未盡一致,有
欠妥適,請研酌一致之處理」。
三 查「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
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第三十二條復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
金」;又查「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法
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等規定,衡諸條文原意,各監所作
業規模大小不一,惟有關監所作業基金之會計事務自應依規定為一致
性之處理,部分監所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由經費類或合作社部分
支付,實屬疏誤,應自即日起予以改正。各機關如有類似情形,應即
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