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補充提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四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三九九九號函,有關來
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為消除妨礙偵查不公開之疑慮,日後來訊人員在監獄偵訊受刑人時,錄音
帶除應予密封,並由雙方在封口處簽註單位名稱、職稱、姓名外,並告之
來訊人員日後該案移送檢察署時,應請副知獄方俾將該錄音帶移送該管檢
察署,監獄不再留存該錄音帶。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法矯字第 103040049
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