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指定承辦妨害風化罪強制診療業務之監獄,對於移禁者,如經診斷毋需強
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監提回
主 旨:本部為實施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前經指定貴監為專責診療機
構,茲為避免增知貴監人力、物力負擔,爾後各監移禁之該類受刑人,如
經診斷毋需強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
原移送監獄提回,並造具名冊報部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北監璧教字第九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九月十六
日高監總字第三二○七號函。
二、前揭受刑人如由外役監獄移禁,並已變更為一般處遇之受刑人,仍須
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之有關遴選作業規定,始
得提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