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一 法務部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
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時,政風機構應就其申報有無明知應依規定申
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進行審查。
三 政風機構對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就其有
無有申報不實進行審查。
(一) 陳情:
1 陳情人已敘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財產申報不實之情事者
。
2 陳情人已敘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且係檢舉貪瀆情事者。
3 其他陳情事由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嫌疑者。
(二) 其他情事:
1 財產申報人平日收支與所申報之財產顯不相當者。
2 其居住房屋、使用之財物與申報內容不同或有未經申報者。
3 經民意代表質詢或經媒體報導,並有具體事證者。
4 有事證足認其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5 有事證足認其涉足賭場、酒家、舞廳等場所者。
6 與他人金錢往來頻繁或有拖欠之情事者。
7 因財產糾紛,現正涉訟中,或涉嫌犯罪,現由軍、司法機關偵查
或審理中者。
8 其他有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嫌疑者。
四 陳情人以言詞陳情者,應由政風機構製作筆錄據以處理。
五 陳情人未指明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得不予處理。
六 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除依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進
行審查外,應依左列規定,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
(一)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最低依百分之五比例,以公
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人數
不足十人時,應提高抽籤比例或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
(二) 前款抽籤作業,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由首長主持,並指
派抽籤人,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
七 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
八 政風機構為進行審查需查閱資料時,得直接向本機關 (構) 相關單位
或他機關、團體、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受查詢者應據實說明,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九 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應以書函為之。 (如
附件一)
一○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得通知財產申報人提出說明。其以口頭說明
者,應製作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
一一 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進行詢問前,應先陳報機關 (構
) 首長。首長不予同意時,則陳報上級政風機構處理。
一二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詢問時,態度應和藹,所得之資料及所知之事項
應予保密。
一三 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
人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 (如附件二) ,將審查結果
陳報一級政風機構。一級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
查及複查結果,彙報法務部。
一四 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再發交該管一級政風機構複查
。
一五 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而其申報資料有待補正者
通知申報人限於十日內補正。
一六 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三) ,連同審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報告,應檢附左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受理陳情或認定申報不實之資料。
(二) 受查詢機關(構)、團體、個人之說明資料。
(三) 申報資料影本。
(四) 申報不實財產之價額資料。
(五) 財產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六) 其他相關資料。
一七 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為虛
偽說明或拒絕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四) ,連同相關
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
一八 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
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五) ,連同審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報告,應檢附左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財產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二) 有無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三) 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四) 其他相關資料。
一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
二○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案件,應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
處罰鍰額度表 (如附件六) 辦理。
二一 受應分人應自處分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罰鍰。如無力繳納者,得於
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分六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逾期未繳或經准許分期繳納,而遲延一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前項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其執行事務得委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人員辦理。
附件 一: (受理申報機關全銜) 書函 字第 號
受文者:
一 為審查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有無不實情事,□請提供申報人 (年籍
、身分證號碼) 之財產資料。
□請台端於 年 月 日攜帶相關資料、本書函及國民身分證
至 (受理申報機關名稱及地址) 就申報人申報資料中所載部分提出說
明。
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
虛偽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理申報機關條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