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強制工作執行完畢,現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可否聲請法院裁定
免其刑之執行一案
主 旨:有關強制工作執行完畢,現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可否聲請法院裁定
免其刑之執行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檢義執(一)字第八七九二號函。
二、強制工作執行完畢,現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原執行強制工作處
分人確有改善,應在檢察官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徒刑前,檢具事證提出
聲請,其提出時間以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為原則。是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對於依該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
,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
免其刑之執行之規定,執行機關報知檢察官之時間並非毫無限制。前
司法行政部六十年六月三日(六十)令刑(四)字第四五五五號令文
見解應予變更。至本項見解變更前,業經執行機關報請檢察官聲請法
院免其刑之執行之案件,應不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