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主 旨:貴會請釋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受保護之人是否包含無國籍人、外國人 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83) 義更業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 自文意及立法目的言,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 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 足,並無國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