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保字第 062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
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主    旨:貴會請釋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受保護之人是否包含無國籍人、外國人
          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83) 義更業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  自文意及立法目的言,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
              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
              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服務人員手冊 第 2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