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檢字第 170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
主    旨: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請  查照。
說    明:微罪不舉,為部一貫之刑事政策,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對於刑法第六十一條
          所列各罪之案件或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參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或被告犯數罪時,其一
          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宜儘量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
          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列情
          形之一者,尤宜儘量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