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等擬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四九三五號函。
二 按法人依其性質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人」的
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而財團法人係
「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
有自主的意思,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目的與方法
管理財產,俾達成一定之公益目的 (參照施啟揚教授著民法總則第一
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 。故財團法人乃他律法人,既無社員似無從於
捐助目的以外作為社團法人之發起人或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