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環境保護機關對違反人欠繳行政罰鍰,持憑法院發給之債債權憑證再
聲請強制執行,究有無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環境保護機關對違反人欠繳行政罰鍰,持憑法院發給之債債權憑證再
聲請強制執行,究有無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82) 環署管字第三六八○八號函。
二 按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憑證時,執行行為即為終結,因開始執行而
中斷之時效重新起算,如再予強制執行時,時效已完成者,債務人得
提起異議之訴 (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一五號、第二四四七號解釋、辦理
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參照) ,合先敘明。
三 查行政機關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
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六號解釋意
旨參照) 。本件環保機關依法科處之罰鍰,既係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並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債權憑證,則
依上開說明二可知,環保機關如持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再聲請強制執
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執行期間外,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以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 (法務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法81律
字第○八六九四號、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法82律字第○三五三九號函
意旨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