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南投縣第十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聯誼暨業務研討會建議「修正鄉
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乙案
主 旨:關於南投縣第十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聯誼暨業務研討會建議「修正鄉
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廳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八二民四字第二六六六五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精神,在於本諸雙方當事人之合意進行調解達成
協議,以化解紛爭,促進和諧,各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
民事事件及告訴及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則形同
強制調解,除不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外,亦
與上述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精神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