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退伍軍官鄒君請免扣繳就任公職期間溢領之俸金乙案
主 旨:關於退伍軍官鄒君請免扣繳就任公職期間溢領之俸金乙案,本部意見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一日 (81) 吉嘉字第五三七七號函。
二 按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官退
伍除役時,應依條例規定,按服役年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但經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安置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二、原支領退休俸經輔導就業者,應自就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
俟脫離就業後,再依志願申請恢復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本件鄒君
於六十三年八月一日經輔導就業,依前揭規定應自該轉就業日起停發
退休俸,其自六十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所溢領之退休俸
,原發放機關本得請求返還。該返還請求權不論係屬私法上或公法上
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法律如未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或類推適用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
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以求法律關係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