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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70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謂:「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
,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有當事
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故未成立法人之團體,因無實體
法上之權利能力,而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法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登記之名義人。復查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之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意旨,如協定未經送立法院議決者,
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家內法之同等效力,仍無法以特別法
之性質,排除國內法之適用 (參照本部72.02.21法 (七二) 律字第一八一
三號函) 。本件台北美國學校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涉及「北美事務
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北美國學校之協定」之適用,似宜參酌
前開法律見解辦理。
全文內容: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謂:「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
          ,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有當事
          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故未成立法人之團體,因無實體
          法上之權利能力,而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法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登記之名義人。復查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之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意旨,如協定未經送立法院議決者,
          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家內法之同等效力,仍無法以特別法
          之性質,排除國內法之適用 (參照本部72.02.21法 (七二) 律字第一八一
          三號函) 。本件台北美國學校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涉及「北美事務
          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北美國學校之協定」之適用,似宜參酌
          前開法律見解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