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無債務而以清償之目的所為之給付,給付人除於給付時明知無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之給付義務外,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其給付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無債務而以清償之目的所為之給付,給付人除
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 外,得依上開法
條請求返還其給付。本件依來函所敘情節,○○營造有限公司對台南縣政
府工程賠償款之債權,如於財務法庭就該公司滯欠稅款所發生之移轉命令
前,已轉讓他人生效,台南縣政府對該公司已無債務存在,該移轉命令並
不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司法院第一廳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 (76) 廳民 (
二) 字第一八八五號函參照) ,故台南稅捐稽徵處自台南縣政府收取之上
開工程賠償款應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依首開規定,除非能證
明台南縣政府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否則台南縣政府應得請求台南
稅捐稽徵處返還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