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假釋受刑人就本案另有刑後強制工作待執行者之處理方式案
主 旨:貴署轉讓陳本部視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
業務簡報資料及有關函軍方代執行例稿乙案,除核復如說明二外,餘准備
查。
說 明:一 復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檢彥執 (二) 字第五八四三號函。
二 關於座談會會議紀錄「捌、建議事項」,本部曾於七十九年八月二十
二日以法 79 監字第一二三一八號函示;假釋受刑人就本案另有刑後
強制工作待執行者,觀護人應於該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一個月
,將有關該受刑人保護管束之考核資料併同其在監執行期間之考核資
料,函送原指揮執行徒刑之檢察署檢察官,供其參酌是否聲請法院免
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至於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
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者,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由執行
強制工作之機關檢具實證,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