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如何辦理假釋受刑人就本案另有刑後強制工作待執行之疑義案
主 旨:假釋受刑人就本案另有刑後強制工作待執行者,原執行監獄應依辦理假釋
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該受刑人假釋時,即將該受刑人
在監執行之考核資料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觀護人,
觀護人應於該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將有關該受刑人保護管
束之考核資料併同其在在監執行期間之考核資料,函送原指揮執行徒刑之
檢察署檢察官,供其參酌是否聲請法院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請 查照。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含福建金門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保護司、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