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如僅有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
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臺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為依據
,非公法人之組織
全文內容:按法人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分。公法人之成立,除國家當然為公法人外,
應以有法令明文者為限 (如水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而私法人之成立,
依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其為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者,應依特別法之規定成立 (參見民法第四十五條)
。例如:依公司法第六條之規定成立公司;其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之社團或
財團者,應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辦妥法人登記 (參見民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
條) 。台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若僅有台東縣政府公共造
產公教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台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
作為依據,就各該規定內容觀察,似非公法人之組織;至於是否為私法人
,則端視是否具備上揭私法人成立要件以為斷,若不具備上揭私法人成立
要件,即難謂為私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