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完畢得納入保護範圍
主 旨:關於貴司令部各職訓單位受感訓處分人於結訓後得否適用更生保護法受保 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司令部七十九年元月三日 (79) 簡友字第○○一○號函。 二 貴司令部各職訓單位依「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之受感訓處分人, 於結訓後,本部同意將其納入更生保護範圍,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及其 各地分會依法予以保護,至將來業務如何運作,請先與本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