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應係指其終局目的而言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屬他律法人,徵諸民法總則第二 章第二節第三款「財團法人」之立法理由略謂:「謹按財團者,因為特定 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之法人是也。其目的有公益目的 ( 如學校病院等) ,私益目的 (如親屬救助等) 之二種。」故所稱財團法人 具有公益性質應係指其終局目的而言,用以與「營利法人」相區別。至財 團法人之受益對象究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似均不影響財團 法人之公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