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皆為無效
全文內容: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法律行為之 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分別為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十一條 前段所明定。又親屬法上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 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趙○濤與其養子趙○發終止收養之 契約,訂立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該契約約定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 三十日起生效,附有生效之始期,似有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應認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