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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9:3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194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皆為無效
全文內容: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法律行為之
          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分別為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十一條
          前段所明定。又親屬法上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
          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趙○濤與其養子趙○發終止收養之
          契約,訂立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該契約約定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
          三十日起生效,附有生效之始期,似有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應認為無效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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