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所填發之更生保護書應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更生保護會各地分 會
主 旨:為期各地更生保護輔導員順利執行更生保護工作,希貴監 (所) 填發之更 生保護書務請於受保護人出獄前七日送達臺灣更生保護會當地分會,並詳 填各項資料,請查照。 說 明:依臺灣更生保護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77) 彥更業字第一六一一號函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