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更生保護組織陣容,並促進更生保護與保護管束兩項業務之相互配 合運作,希貴會於「台灣更生保護會章程」第十條第二項未修訂前,暫行 先由各地檢處之觀護人一人擔任各地分會副總幹事職務;未設有觀護人之 地檢處,則另希遴選專人擔任是項職務,以因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