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提示各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如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增加或減少
之情事時,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因更定其刑,致其刑期增加或減少時,原執行
監育應就其有關假釋資料,重新審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仍符合假釋條件者,原經核准之假釋仍予維持,惟應檢具有關假
釋表件報核,經核准後,由本部函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知執行
保護管束單位依其更定後之刑期更正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屆滿日,並
副知原執行監獄。
(二)如不符合假釋條件者,應報請本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經核准後
,原執行監獄即應聯繫指揮執行之檢察處,執行更定後之刑期。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71 監字第一○八三六號函,係針對個
案處理,仍予維持,並依說明予以補充。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法矯字第 1060301314
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