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
所示辦理
主 旨: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
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
期,檢察官應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其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各監
獄於接獲檢察官簽發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指揮書,如已於該指揮書上註
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意旨時,縱令執行之二以上徒刑不銜接,亦應
予以合併計算其刑期,辦理累進處遇;如指揮書未註明「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字樣時,執行監獄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補行註記。
二、前項得分執行合併計算之受刑人,以在監執行中者為限。
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 68.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
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附 件:前司法行政部 68.03.19 台六十八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解釋全文:
一、查受刑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
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
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
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
順序,換發侵占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
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
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 (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
言,前後二案既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
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月之刑期為準。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前司法行政部民國 68 年 3 月 19 日台 68 函監決字
第 02524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