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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監字第 39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受刑人假釋殘餘刑期之計算方法
主  旨:嗣後各監計算受刑人之假釋殘餘刑期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五年三月卅一日檢明執一三五二一號函辦理
       ,不另函復。
     二、嗣後計算受刑人之假釋殘餘刑期,應以刑期終結日(或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減假釋出監日,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設假釋出監日為七十四年二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七十五
        年四月七日,假釋殘餘刑期為:
          年 月 日
          75. 04. 07.
                -74. 02. 13.
                -------
                 01. 01. 25.
                註:日數欄不敷減,向月數借位,四月之前月係三月,屬大月三十
                  一天。
          (二)設假釋出監日為七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刑期終結日為七十五年五月
             七日,假釋殘餘刑期為:
              年 月 日
              75. 05. 07.
                -74. 02. 13.
                -------
                 01. 02. 24.
                註:日數欄不敷減,向月數借位,五月之前月係四月,屬小月三十
                  天。
          (三)設假釋出監日為七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刑期終結日為七十五年三月
             三日,假釋殘餘刑期為:
              年 月 日
              75. 03. 03.
                -74. 02. 13.
                -------
                 01. 00. 18.
                註:日數欄不敷減,向月數借位,三月之前月係二月,屬小月二十
                  八天。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03-20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7-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