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後,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固得為死亡之宣告,惟於
死亡宣告前,失蹤人仍受生存之推定
全文內容: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後,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固得為死亡之宣告,惟於
死亡宣告前,失蹤人仍受生存之推定。本案丁○塏於五十七年二月一日自
臺灣省林務局退休生效,並領月退休金,雖自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行
方不明,但於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判決前,仍推定尚生存,故無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適用,即失蹤期間並不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因
之,其自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失蹤至死亡宣告判決所定死亡之時前之月
退休金,自仍應核發。又依民法第一千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於日常
家務,互為代理人。」此所謂日常家務,包括衣、食、住、行、育、樂及
醫療等一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項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為。凡在前述範圍
內,夫妻依法互為他方之代理人,無庸本人再以意思表示授權 (參照行政
院 73.01.19 台七十三法字第○八八五號函如附件) 。故丁○○○女士似
可逕以代理人身分,依規定代為請領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