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依法縮刑之受刑人,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指揮執行之 檢察官並副本通知
主 旨:各監獄之受刑人凡依法縮短刑期者,於釋放或假釋出監時,應依法函知原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併以副本通知原裁判之第一審法院,以利登記前科資 料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秘台廳(二)字第○一六七二號函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