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保外醫治受刑人王○○刑權時效乙案,復希查照
說 明:一、查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計算,依行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應以「宣告刑
」為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如係數罪併罰,或併科二以上之主刑
者,其行刑權時效應分別進行。
二、依本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 72 檢字第一五一八七號函規定:
受刑人在監服刑中因病保外醫治者,應有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惟其保外醫治,應先依照本部七十二年十二
月八日法 72 監決字第一四六五六號函發布之「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
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該保外醫治受刑人王○○乙名之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應逕洽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處理。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臺灣各地方法院檢
察處、臺灣各監獄、福建金門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