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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74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願按
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到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
原來之合意者,可以調解不成立處理。惟依此一方式處理者,調解委員會
宜再依調解不成立之程序作成有關文書;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有前述情
形,而被害人提出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
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16、13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