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願按 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到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 原來之合意者,可以調解不成立處理。惟依此一方式處理者,調解委員會 宜再依調解不成立之程序作成有關文書;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有前述情 形,而被害人提出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 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