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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2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既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而訂定,除與憲法與
法律牴觸者外,當具有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憲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參照) 。又依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
地,不得為他項權利之登記。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應為無效
全文內容:土地登記規則既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而訂定,除與憲法與
          法律牴觸者外,當具有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憲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參照) 。又依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
          地,不得為他項權利之登記。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應為無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