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既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而訂定,除與憲法與
法律牴觸者外,當具有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憲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參照) 。又依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
地,不得為他項權利之登記。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應為無效
全文內容:土地登記規則既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而訂定,除與憲法與
法律牴觸者外,當具有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憲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參照) 。又依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
地,不得為他項權利之登記。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