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有成年犯、少年犯二種罪刑,經合併計算刑後,應以兩案合併之 刑期計算其執行滿一年之日期
主 旨:貴監受刑人因有成年犯、少年犯二種罪刑,經合併計算刑後,是否需分別 計算各罪刑執行滿一年之日期乙案,本案應以兩案合併之刑期計算其執行 滿一年之日期。 說 明:一、復七十二年元月二十一日南監豪密字第○○六號函。 二、該受刑人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