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經查本件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 ,似無違反公共利益或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形。惟上開法條僅為禁止 權利濫用之原則性規定,其運用尚須與其他相關法規配合,方為妥適。法 定空地所有權之拋棄,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法精神有無違背?可否僅依「 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而准許之?因涉及建築法規, 事屬貴管,請逕依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