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3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22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經查本件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
,似無違反公共利益或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形。惟上開法條僅為禁止
權利濫用之原則性規定,其運用尚須與其他相關法規配合,方為妥適。法
定空地所有權之拋棄,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法精神有無違背?可否僅依「
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而准許之?因涉及建築法規,
事屬貴管,請逕依職權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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