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可否中止管理之義務?我民法無此規定,解釋上如管理 之中止,較之繼續管理反而有利者,管理人似可中止管理之義務。惟有利 與否,須依事實認定之。本件管理人若中止管理後,自應喪失警用三節棍 之占有,如繼續持有,顯無法律上之原因,始有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沒 入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