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間已屆滿,
因累犯加重之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
主 旨:貴處請示: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
間已屆滿,因累犯加重之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如毋庸執行,原
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期間,應否予以順延乙案,復希查照辦理。
說 明:一、復本年八月廿日撿德執甲字第二二三五六號函。
二、前開受刑人既經更定其刑,其原執行指揮書即應註銷,並換發新執行
指揮書,俾原執行監獄得據以報請註銷前之假釋,更定其刑如合假釋
條件應即報請假釋,嗣後類似案件悉應遵照此一原則辦理。
三、各有關單位應加強聯繫,避免同類案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