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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司字第 6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7 日
要  旨:
查本件彰化銀行新營分行練習員如具有公務員身分,則其於營業時間後,
在結賬清理櫃台時 (對內仍為辦公時間) 拾得非銀行所有之款項,既經送
警公告逾六個月無人認領,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似應歸國
庫所有。反之,如無公務員身分,即應有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