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子女,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未 逾三百零二日,或雖逾三百零二日而能證明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受胎者, 始推定為婚生子女,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號著有判例。本件 妻如能證明其受胎於夫死前,則其所生子女自可登記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