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參照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權義關係,為內部關係。代理 權授權行為,乃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使有代理之法律上資格之單獨行 為。來函所指委任書如並非雙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委任契約,而係表示本人 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意思者,本質上與授權書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