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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4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釋示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期與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日期不同,其累
進處遇成績記分應如何辦理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廖xx因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期與該受
     刑人實際入監執行日期不同,其累進處遇成績記分應如何辦理乙案,核復
     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七四六號函。
     二、查受刑人廖××自六十三年十一月起先後在台灣花蓮高雄等監獄執行
       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迨強制工作處分免
       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受刑人之身分後,雖因其提起抗告,該管檢察
       官暫將其拘禁於看守所內,但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既
       記載為七十年八月廿九日,自應視為接續原徒刑執行之始日,為顧及
       該受刑人之權益,其原處遇亦應以七十年九月分開始接續記分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20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5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