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報准假釋尚須執行之拘役或易服勞役無論專科併科均應依法 69 監 字第一一○九號函辦理
主 旨:受刑人報准假釋後,其在監繼續執行之拘役或易服勞役無論係屬本案併科 或另案專科,均應依照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卅日法 69 監字第一一○九號函 辦理,復希查照。 說 明:復六十九年十二月廿日屏間孝教字第○九二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