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之受刑人,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
行刑期之計算方式,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
主 旨:貴監請釋示:關於受刑人吳○○之竊盜、搶劫二罪係少年時所犯,脫逃罪
係成年時所犯,其責任分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如何計算乙案,復希
查照。
說 明:嗣後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責任分
數及報請假釋應執行之刑期,應按各罪佔總刑期之比例計算。本案受刑人
18 歲以前所犯二罪刑期共十二年六月,18 歲以後所犯一罪,刑期六月
。合計十三年。前者(十二年六月)佔全部十三年之25/26,後者(六月
)佔全部十三年之 1/26。裁定應執行刑十二年六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十九條之規定,成年犯第四級之責任分數為 144 分,少年犯為 96 分
。成年犯之責任分數乘以成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加上少年犯之責任分數乘
1 25
以少年犯刑期所佔比例(其程式為:144×─+96×─),所得之 98 分(
26 26
小數四捨五入)‧即為受刑人之責任分數,(累犯與初犯之刑期合併計算
時亦依此方式計算其責任分數)報請假釋應執行刑期比例部分亦同,即以
全部應執行刑中,成年犯所佔比例乘以二分之一‧(其程式為:12 年 6
1 1 25 1
月 ×─×─+12 年 6 月× ─× ─,所得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不滿一日者
26 2 26 3
,以一日計算),即其報請假釋時應已執行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