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姓名權受侵害,係指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 姓名者而言。私人著作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似非侵害姓名權,且與憲法第 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無涉。至其有無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 三百十二條之誹謗罪嫌,貴部(內政部)函述情節,涉及具體案件,須告 訴乃論,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