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 處分或分割共有物之行為,與單純贈與行為有別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與他 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行為。來函所稱公司共有祭祀公業土地, 經共有人同意無償分贈各公司共有人派下員,係公同共有人處分或分割其 共有物之行為,宜依民法物權編有關規定為之,似與單純之贈與行為有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