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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19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拾獲遺失物者,當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
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