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收養者如無意思能力,其收養契約雖得由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 訂立,但亦以被收養者有權利能力為必要。胎兒之被收養因非單純關於其 自身利益之保護,無從適用民法第七條「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當無權 利能力可言,自無由其父母代為訂立被收養契約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