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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69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