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倘若財團法人之董事將捐助財產處
分,足以影響財團法人之組織基礎,因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是否應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惟法
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章程如已有規定,而財團董事在法人解散
以前,擅將法人財產贈與第三人,是否逾越權限?其贈與之效力如何,則
屬私權爭執,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