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財團法人係以設立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所成立之法人,並無社
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大會之組織,此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法
人顯有不同。本件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萬國聖經研究會修正捐助章程
中,第六條規定,董事由教徒代表大會選舉之。該教徒代表大會之組
織如何,並不明瞭,其法律之地位亦乏依據,以為選任董事之方法,
顯有未當。
二 設立人為設立財團法人,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
產,財團設立時,並應將財產之總額登記之。嗣後財團之財產如果有
所增加,則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增加之原因或為贈與或為財團財產之
收益,至於捐助金額於財團設立時,即已確定,本件修改之捐助章程
,將原捐助章程內捐助金額由壹拾萬元增加為伍拾萬元,係於財團設
立以後,變更捐助財產,亦有未當。
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六十五年法字第十號民事裁
定中,財團法人台北市金陵基督長老教會修改之捐助章程第七條訂定
董事由該會教徒代表大會推選,顯有錯誤,理由如前項第一款所述,
應併指正。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係以設立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所成立法人,並無社員之可言
,更不應有社員大會之組織,此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法人顯有不同。
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萬國聖經研究會修正捐助章程中,第六條規定,
董事由教徒代表大會選舉之。該教徒代表大會之組織如何,並不明顯,其
法律之地位亦乏依據,以為選任董事之方法,顯有未當。設立人為設立財
團法人,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設立時,並
應將財產之總額登記之。嗣後財團之財產如果有所增加,則應辦理變更登
記,其增加之原因或為贈與或為財團財產之收益,至於捐助金額於財團設
立時,即已確定,本件修改之捐助章程,將原捐助章程內捐助金額由壹拾
萬元增加為伍拾萬元,係於財團設立以後,變更捐助財產,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