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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8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本件陳○彬與高○德間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雖因陳○
彬之死亡而消滅,但此項消滅,如有害於陳○彬利益之虞時,依同法第五
百五十一條規定,高○德似仍可繼續處理其申請歇業之事務。至於委任關
係之消滅,是否有害於陳○彬利益之虞,係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本件陳○○與高○○間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雖因陳○
          ○之死亡而消滅,但此項消滅,如有害於陳○○利益之虞時,依同法第五
          百五十一條規定,高○○似仍可繼續處理其申請歇業之事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7、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