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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3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查民營客運公司隨車售票員為公司之使用人,其於執行業務時,在車上所
撿獲之現款,視為公司拾得,經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認領,似應歸該公司
所有。
全文內容:查民營客運公司隨車售票員為公司之使用人,其於執行業務時,在車上所
          撿獲之現款,視為公司拾得,經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認領,似應歸該公司
          所有。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3 頁